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不包括哪些
在理解代位权确立的法定条件时,需要明确的诸多要素包括:首先,作为判据之一,债权人必须处于对债务人间合法的债权地位;其次,债务人需在履行期内怠于行使自身有权获得的到期债权;此外,债务人为债权人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失也是判定代位权是否有效成立的重要因素;再者,债务人为非专属性个人性质的债权才具备实施代位权的可能性。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会导致代位权的成立:首先,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存在违法行为时,此种情形不予考虑;其次,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自身的到期债权,那么这种行为也是不受支持的;此外,若所涉及到的债权尚未达到履行期间或者成为专属性个人性质的债权,例如基于抚养、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各类支付请求权以及诸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内,这些情况同样无法引发代位权的诞生。
因此,任何不符合上述系列法定成立标准的情形均不足以构成代位权的存在。
二、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法定限制情形
代位权行使有以下法定限制情形: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赌债等,或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有权利却不积极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其法定程序如下:
首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证据需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次债务人可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抗辩。
最后,若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由
当探讨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不包括哪些时,我们不妨进一步深入了解。在明确了不包含的条件后,还需知晓代位权行使的具体范围该如何确定,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代位权维护自身权益。另外,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不同方式在法律程序和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哪些差异。这些都是与代位权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倘若你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相关内容还有诸多疑问,别再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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